实施日期:2014年3月1日/2014年7月1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其中,制革和毛皮加工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制革和毛皮加工企业及生产设施)本月起正式执行该标准,同时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现有企业本次执行的是该标准中“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执行日期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与今年3月1日新建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制革和毛皮加工生产建设项目)执行“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标准不同,现有企业直接排放限值中的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硫化物、氨氮、总氮、总磷、六价铬均高于新建企业直接排放标准。不过,直接排放限值中的pH值、氯离子和总铬数值是相同的。除此之外,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间接排放限值均是一致的。
在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上,现有制革企业和毛皮加工企业直接排放限值分别为65和80,也均高于新建企业的55和70。在间接排放限值上也均标注为“与各自的直接排放限值相同”。
现有企业现执行标准将于明年年底结束,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将按照“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执行,届时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排放标准将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