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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供热新规将实施 卧室卫生间不低于18℃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02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供热采暖网新鲜出炉的《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将从9月10日起施行。在上一份由我市13个部门联合在2006年拟定出台的供热管理
供热采暖网新鲜出炉的《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将从9月10日起施行。在上一份由我市13个部门联合在2006年拟定出台的供热管理办法服役8年后,这份有效期5年的新办法将首次贯穿于今年的供暖季,其现实操作性如何也将同时受到市民的考量。

在近万字的《办法》中,记者梳理出若干与百姓用热直接相关的条目,与市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一起,逐条分析解读。希望能在供暖季开始前,给市民更清楚的用热知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设置供热应急专项资金,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问题:供热应急准备金和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能否在供暖季到来前出台?有没有大概的框架?这是不是意味着,类似中华小区的个案不再出现?即使是面积偏小的供热小区,也能够在足够的资金保证下、短期内恢复供热?

解读:我市现有各类供热企业400多家,如果零散缴纳保证金,十分不便于统一管理。所以此次将采用纳入财政预算的方式,以使供热应急准备金能够得到保障。目前,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正在编制过程中,具体的内容将依托《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进行细化和完善,能否在供暖季到来前出台还不能确定。

同时供热办工作人员专门指出,希望居民能正确理解供热应急准备金的概念,这个“应急”指的是遭遇突发事件,例如极端天气、抢修等状况时需启动临时措施,或由“应急分队”实施抢修而使用的资金。类似中华小区这样因管道年久老化、缺乏维护,加之产权不清而造成的停暖,不属于使用供热应急准备金的范畴。

●第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包括供热管道、阀门、计量表等供热二次管网范围所属设备。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2个供热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问题:保修期结束后,二次管网设备出现问题居民该向谁求助?

解读:出了保修期以后,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热用户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需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第二十四条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15日内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第二十五条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开始供热时间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第二十六条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问题:怎样理解这个18度?这是不是说,18度是底线,只要低于18度就是不合格温度?居民就可以提出退费要求?

解读:按照标准,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8度,就是供热不合格。居民认为室温不达标,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经检测确实低于18度不合格的,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退费;无合同约定的,按照室温检测办法和温度不达标退费办法处理。

温度不达标退费办法的细则目前市供热办正在会同市物价以及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制定中。

●第二十八条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6个月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进行回复。

●第二十九条对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注销或者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当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应同步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三十六条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热费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计收,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保定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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