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把浴池的燃煤锅炉拆了,可补助金打给了浴池的“老东家”张某和某宾馆。刘某认为,这笔补助金应归他所有,于是起诉张某和宾馆返还“不当得利”。昨日,法院给出答案。
【事件】拆锅炉补偿给了“老东家”
据刘某称,2010年10月,他和三门峡某宾馆签订合同,承包了该宾馆的浴池,租金每年3万元,浴池内所有物品转让给刘某,转让费3.3万元。
“由于浴池设备陈旧,我出资购买了一台新锅炉。”刘某说,三门峡市环保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对改造的燃煤锅炉一台发放补助资金2.5万元。
刘某称,由于环保局打补助金需要公存账户,他于是借用该宾馆法人张某的公存账户收补助金,但张某收到补助金后拒不返还。他把张某和宾馆告上法院。
【说法】补助金发放是针对宾馆?
“环保局的卢主任说补贴是针对宾馆的,不是针对浴池,需要法人的账户,我给环保局提供了账户。”张某称
刘某不应把她列为被告。
宾馆方面称,根据三门峡市政府的文件,2.5万元是专门给宾馆的环保补助资金,而不是对锅炉所有人的补偿。且刘某在经营期间私自转让浴池,已违约。宾馆方面不能返还刘某补助金。
【审理】转让浴池不影响领补助金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日,刘某和宾馆的法人张某签订宾馆内部浴池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了租金、转让费、物品等,还约定经营期间如刘某转让浴池,必须经宾馆同意。
合同签订后,刘某购买了新锅炉。
2013年2月28日,三门峡市政府下发有关三门峡城区燃煤锅炉设施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洗浴业、餐饮业等限期拆除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在2013年5月31日前整治到位的,每台发放补助金2.5万元。
刘某接到通知后,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拆除承诺书等手续。但张某称,是她委托刘某办理的。
2013年10月10日,刘某将浴池转让给昝某,并提供了宾馆出具的澡票余款结清的票据,以及退还水电费的押金收条,证明其转让浴池已通知宾馆。
以案说法
宾馆败诉补助金归锅炉所有人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返还。
刘某和宾馆方面签订浴池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刘某支付转让款,宾馆的锅炉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刘某。刘某自行购买锅炉,该锅炉应归刘某所有。
据三门峡市政府和环保局的文件以及调查笔录,该锅炉补助金2.5万元系对拆除燃煤锅炉所有人进行的补助,因此该资金应归刘某所有。
张某及宾馆方面称,刘某私自转让浴池、已经不是实际经营人不能取得该补助金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宾馆返还刘某补助金2.5万,逾期不能返还的,由张某对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