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仍有近500个自管站未被回收
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人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2013-2014年采暖季中,自管站供热难保障的问题是居民反映的焦点。截至去年供暖正式开始时,省城仍有近500个自管站未被回收,且新楼盘不断增加,自管站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不过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这一情况将从下个采暖季起得到改善。
业主大会能“自己说了算”了
记者从省城两大热企处了解到,此前热企在回收自管站时,因涉及利益问题而频频受阻。因此政策法规一直被热企视为自管站回收的“利器”。28日出台的《条例》明确提出,自管站回收要有“规定限期”,因此济南市政府制定的具体办法或将成为“加速剂”。
此前,如果自管站供暖效果不好,片区内的居民往往只能选择忍受,因为济南市供热部门对自管站并无约束力。此次出台的《条例》赋予居民通过业主大会“自己说了算”的权力,或将有力地改变这一现状。
回应
“强硬移交不现实,还需坐下谈谈”
不过,对于《条例》中“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的办法,热企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热企对回收的自管站都有具体要求,例如管网状况、换热站设备情况等,业主大会同意“交给”热企,但企业并不一定会马上“伸手接”。
“不少小区二次管网老化严重,接手后企业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改造,所以强硬的移交肯定不现实,还需要涉事方坐下来谈一谈。”省城一热企相关负责人说。
关键词
【18℃】
老旧小区将供应更多热源
【法规传递】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析
按省城现行供热管理办法,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6℃。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16℃根本谈不上“舒适”。省城不少老旧小区居民家中,室温就在16℃上下徘徊,导致居民投诉无门,可在家还得穿棉袄。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18℃的最低标准是相对而言的。济南供热系统设计的最低室外温度为-5.3℃,即在这一温度之上,且符合后两个条件时,18℃才是供热室温的最低标准。“在室外温度长期小于最低设计温度条件下,就很难保证这一最低室温了,但仍要求在16℃以上。”


